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为更好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居所情况、科技情况、技能竞赛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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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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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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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见第七条),其中一至五项为基本积分;第六项为加分项目。
第七条第五项“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和第六项“加分”项目第6小项第(3)点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其余积分项目为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或母)积分。
第七条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四)在莞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的3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7年义务教育、有学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专学历,5分;
(2)本科学历,10分;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15分;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30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2.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1)国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
a.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分;
b.技师或中级职称,10分;
c.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5分。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在莞注册的,5分。
3.居所方面: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4.科技方面(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发明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
(1)满足以下任意一项,30分: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近5年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
(2)近5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20分。
5.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3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10分;
(2)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15分;
(3)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20分。
6.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 计划生育方面: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20分;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5分。
第八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见《2016年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九条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安排被录取的申请人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之后3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积分制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重读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免交学杂费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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